溫州住房公積金,重大調整!

  9月1日,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印發(fā)《關于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若干業(yè)務政策的公告》,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若干業(yè)務政策,主要涉及六個方面。






  該公告提到,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登記審核時借款人的最后一期還款年齡從不超過60周歲調整為不超過65周歲,實際放款日與到期日以借款借據(jù)為準。


  公告還將完善支持多孩家庭貸款額度政策,按照國家生育政策生育三孩(2021年5月31日以后出生的)的繳存人家庭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貸額度在按規(guī)定計算后的貸款額度基礎上上浮50%,上浮后不受貸款還款能力不得超過借款人及配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收入的60%的限制,不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的限制。



  一起來看《公告》全文內容↓





關于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

若干業(yè)務政策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推動住房公積金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區(qū)部省合作聯(lián)系點建設,服務穩(wěn)崗就業(yè)、促進房地產(chǎn)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實際,經(jīng)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四屆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決定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若干業(yè)務政策規(guī)定,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最高年齡政策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登記審核時借款人的最后一期還款年齡從不超過60周歲調整為不超過65周歲,實際放款日與到期日以借款借據(jù)為準。


二、取消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人提取留存政策


  取消“已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含公轉商貼息貸款)且未結清的職工家庭,借款人繳存賬戶中應留存最少12個月的貸款登記時的月繳存額”的規(guī)定。取消后,借款人申請?zhí)崛±U存賬戶中原留存的余額,需符合我市現(xiàn)行可提取的相關政策規(guī)定。


三、提高購買綠色建筑住房的可貸額度政策


  繳存人家庭購買經(jīng)住建部門認證的綠色建筑住房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貸額度在按規(guī)定計算后的貸款額度基礎上上浮10%,上浮后不受貸款還款能力不得超過借款人及配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收入的60%的限制,但不得超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


四、完善支持高層次人才貸款額度政策


  我市高層次人才中非博士學位的E類和F類人才在溫州地區(qū)購買住房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按規(guī)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可貸額度按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雙人繳存最高貸款額度計算,每戶最多只享受一次。A、B、C、D和E類具有博士學位的人才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


五、完善支持多孩家庭貸款額度政策


  1.按照國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的繳存人家庭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貸額度在按規(guī)定計算后的貸款額度基礎上上浮20%,上浮后不受貸款還款能力不得超過借款人及配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收入的60%的限制,不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的限制。

  2.按照國家生育政策生育三孩(2021年5月31日以后出生的)的繳存人家庭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貸額度在按規(guī)定計算后的貸款額度基礎上上浮50%,上浮后不受貸款還款能力不得超過借款人及配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收入的60%的限制,不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的限制。

六、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安居樂業(yè)政策


  1.全力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全額提”“隨時提”租住住房,改善居住水平,年齡未滿35周歲(非溫州地區(qū)戶籍)的新市民、青年人,在以縣(市)行政區(qū)域劃定的繳存地范圍內(鹿城區(qū)、龍灣區(qū)、甌海區(qū)、洞頭區(qū)作為一個繳存地區(qū)域范圍)無自有住房申請?zhí)崛∽》抗e金的,可按照本人住房公積金申請時實際月繳存額全額提取住房公積金(最長提取月份按不超過其上一次無房租賃提取至本次無房租賃提取的間隔月份計算)。

  2.年齡未滿35周歲的新市民、青年人,在縣(市)行政區(qū)域內(鹿城區(qū)、龍灣區(qū)、甌海區(qū)、洞頭區(qū)作為一個區(qū)域范圍)購置家庭首套住房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可貸額度在按規(guī)定計算后的貸款額度基礎上可附加5萬元共富安居額度,附加后不受貸款還款能力不得超過借款人及配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收入的60%的限制,不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的限制。

  3.繳存人因無房在我市行政區(qū)域內租賃運營機構住房的,可憑租賃合同、租金支付憑證等材料,按實際支付租金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

七、其他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以前政策規(guī)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執(zhí)行本公告。

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1日

圖片



責任編輯:costner1

© 2003-2024 龍港網(wǎng) 版權所有